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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管理规范总则
发布时间:2020-09-14

本规范由苏宁有货平台运营方江苏苏宁有货平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适用于所有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和买家。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构建苏宁有货平台开放、透明、诚信、尽责的经营环境,提升苏宁有货平台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口碑,树立电商行业新标杆,保障买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入驻服务协议》,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入驻服务协议》及其相关协议(下统称“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对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基本义务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属于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苏宁有货平台有权针对特定交易形式、交易环节或商品品类等,在本规范基础上制定下位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规则中心文档、供货商后台通知、帮助中心文档、行业标准)。下位规则属于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力。若下位规则与本规范存在冲突,优先适用下位规则;若下位规则之间存在冲突,优先适用发布在后的规则。

第四条 本规范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在规则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苏宁有货平台结合相关凭证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严格依照服务协议、本规范(包括下位规则)执行。若届时尚无具体规定,苏宁有货平台有权参照服务协议和本规范(包括下位规则)酌情处理。

苏宁有货平台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因违法、违约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苏宁有货平台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本规范或制定新的规范、规定,并在苏宁有货平台公布。若供货商不同意相关变更或新增,应立即停止使用苏宁有货平台提供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并及时通知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在变更或新增的规范生效后,依然继续使用苏宁有货平台提供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视为供应供货商同意遵守变更后或新增的规范。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苏宁有货平台,即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苏宁有货平台的运营方;苏宁有货平台网站,即域名为YH.SUNING.COM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苏宁有货平台,即苏宁开放平台,域名为YH.SUNING.COM。

第八条 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指与苏宁有货平台签订《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入驻服务协议》并完成入驻流程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买家,是指通过或意图通过苏宁有货平台网站向供货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

第十条 账号,指供货商注册时设置的账户名,账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一条 绑定,指供货商将其苏宁有货平台账号与易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店铺,是指供货商成功入驻后,苏宁有货平台分配给供货商的独立的网络虚拟销售空间,供货商在自己的店铺内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利,供货商通过账号登陆店铺后台对店铺实施管理,自主维护店铺内商品信息和店铺外观,自主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订单,指买家向供货商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一笔独立的交易。

第十四条 下单,指买家在苏宁有货平台网站上点击提交订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成交,指买家在苏宁有货平台网站上下单并成功付款。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下单即视为成交。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入驻

第十六条 供货商应当严格遵循苏宁有货平台系统设置的入驻流程完成入驻。供货商发现自己实际操作的入驻流程与苏宁有货平台发布的入驻流程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告知苏宁有货平台。

第十七条 供货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入驻苏宁有货平台,并在苏宁有货平台持续经营:

(1)供货商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苏宁有货各类目招商资质要求》;

(2)供货商有效签署《苏宁有货平台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并处于合同期限内;

(3)供货商同意接受、认可和遵守苏宁有货平台全部规则;

(4)供货商符合苏宁有货平台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货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苏宁有货平台有权予以清退:

(1)假冒他人商标的;

(2)向苏宁有货平台提供伪造、变造的供货商资质或商品资质的;

(3)其他符合苏宁有货平台对外公示的清退条件的。

第二节 经营

第十九条 商品发布

1、供货商应当按照苏宁有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不得发布违法、侵权、禁售或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商品及信息。

2、供货商在发布和介绍商品时,应遵守“商品如实描述”义务。

“商品如实描述”是指供货商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活动页面、在线客服界面等所有苏宁有货平台网站提供或供货商自主维护的宣传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品质、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第二十条 商品质量

1、供货商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为正品行货,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并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2、苏宁有货平台将对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以监控、引导和管理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的产品质量,详见《苏宁有货供货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及《苏宁有货商家商品抽检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发货

1、供货商除非特殊约定,应在订单成交后15天内发货,并及时在管理后台中上传物流单号。一件代发模式商品应在易购平台消费者下单时间起始48小时内发货;若分销商端产生待支付订单,且超过24小时未付款,则由分销商自行承担未及时发货责任。

为保护供货商利益,苏宁有货平台将取消买家未在提交后24小时内付款的在线支付订单。

2、买家提出的未及时收货或未收到货的投诉,由供货商就买家已收到货物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物流单号、签收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退换货

1、供货商可以在商品页面向买家明示相应商品的退换货规则,但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三包规定(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等强制性规定。供货商未在页面公示退换货规则或公示的退换货规则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苏宁有货平台网站帮助中心公示的《退换货政策》的规定提供退换货服务。

2、买家的退货申请符合退换货条件的,供货商应当办理退货,或者通过与买家协商,由买家取消退货申请;买家的退货申请不符合退换货条件的,供货商有权接受或拒绝,但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苏宁有货平台进行相应操作。

3、供货商同意退货后,苏宁有货平台将在买家回邮商品后通知易付宝退款给买家。如果供货商不同意退款,应当在买家回邮商品后通知苏宁有货平台,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提供证据。

第三节 客户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须指派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或人员)对买家的咨询、评价和客诉进行回复和处理,供货商回复和客诉处理应及时、礼貌并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回复存在以下情况的,苏宁有货平台有权予以删除:

(1)包含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标准的;

(2)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恶意歪曲的;

(3)含有私人信息:如手机号,QQ号等;

(4)涉及外网链接、网络广告以及兜售商品等;

(5)含有恶意诋毁、谩骂等不文明用语的;

(6)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等;

(7)涉嫌诋毁苏宁有货平台或其关联公司声誉和形象的。

买家的咨询和评价存在以上情况的,供货商可申请苏宁有货平台予以删除。

第二十五条 供货商使用苏宁有货平台在线客服系统的,应当遵守《苏宁有货在线客服系统服务使用规范》,不得将苏宁有货平台在线客服系统用于任何非法或与商品交易无关的目的,不得破坏或干扰苏宁有货平台在线客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升买家体验,维护苏宁有货平台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当苏宁有货平台获知供货商涉嫌违法、违规时,为防止事态恶化,苏宁有货平台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对供货商采取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苏宁有货平台获知供货商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消费者投诉;

(2)媒体采访、曝光;

(3)政府部门的协查要求;

(4)社会公众举报;

(5)苏宁有货平台自查。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包括:

(1)警告,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供货商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或告诫;

(2)下架,是指将供货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待售商品,或停止展示发布。;

(3)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4)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5)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示;

(6)全店商品搜索屏蔽,是指供货商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都不展示;

(7)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屏蔽,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示,但可经买家主动选择后展示;

(8)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屏蔽,是指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示,但可经买家主动选择后展示;

(9)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供货商参加苏宁有货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或者限制供货商使用全部或部分营销工具;

(10)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指限制供货商使用苏宁有货平台网站在线客服系统;

(11)易付宝账户强制冻结,是指对与供货商的易付宝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易付宝账户等;

(12)店铺屏蔽,是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供货商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13)清退店铺,是指供货商全店商品下架,店铺屏蔽,进入资金清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易付宝账户、罚没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和返还供货商剩余资金等);

(14)监管,包括商品监管和店铺监管,是指对供货商的商品或店铺进行重点监控,若在监控期内发生违规行为,将立即从重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下架、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清退店铺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供货商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买家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的供货商,苏宁有货平台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

第二十九条 供货商应遵照苏宁有货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合理保障买家权益。供货商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苏宁有货平台账户安全的行为,苏宁有货平台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苏宁有货平台账号冻结措施、易付宝账户强制冻结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三十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苏宁有货平台将对此类商品进行屏蔽或下架。

经苏宁有货平台抽检不合格的商品,苏宁有货平台将对商品进行监管,并视严重程度,对商品给予警告、搜索降权、屏蔽或下架处理;对同一供货商同一批抽检中发现两种或以上商品不合格,苏宁有货平台将对店铺进行监管,并视严重程度,对商品或店铺给予下架或者屏蔽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货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规则规定在保证金不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苏宁有货平台催缴后未及时缴纳或补足的,给予店铺屏蔽,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三十二条 供货商应当保证其资质文件在合同期间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供货商资质失效的,应当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供货商资质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合格资质。供货商未及时提供有效、合格资质的,给予店铺屏蔽,直至资质审查合格为止;经催告仍未提供的,苏宁有货平台有权清退店铺。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苏宁有货供货商商品发布规范》。供货商若违反《苏宁有货供货商商品发布规范》中关于商品发布的规定,苏宁有货平台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累计扣分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种类及扣分、处理规则详见《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

第二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买家、供货商及苏宁有货平台的正当权益,在供货商违规处理期间,苏宁有货平台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情形对供货商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1)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指限制供货商参加苏宁有货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

(2)限制创建店铺,指限制供货商在苏宁有货平台创建新的店铺;

(3)限制发布商品,指限制供货商发布新商品;

(4)限制社区功能,指限制供货商使用评价、晒单、咨询、营销活动等社区类服务;

(5)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指限制供货商使用苏宁有货平台网站在线客服系统;

(6)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供货商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7)关闭店铺,指删除苏宁有货平台供货商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限制发布商品,并限制创建店铺;

(8)公示警告,指在苏宁有货平台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在线客服系统界面等门户页面,对供货商正在被执行的处罚措施进行公示;

(9)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供货商使用违规账户登录苏宁有货平台、使用在线客服系统等工具。

第三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货商发生违规行为的,苏宁有货平台将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并处以违规扣分。

(一)违规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24分以下的,给予警告的处理;

(二)违规扣分累计达24分以上36分以下的,给予店铺监管/屏蔽7天的处理;

(三)违规扣分累计达36分以上48分以下的,给予店铺监管/屏蔽15天的处理;

(四)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以上60分以下的,给予店铺监管/屏蔽30天的处理;

(五)违规扣分累计达60分以上的,给予清退的处理。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对应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八条 苏宁有货平台对供货商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1)发布违禁信息的,对供货商所发布的违禁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2)发布非约定商品的,对供货商所发布的非约定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3)盗用他人账户的,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4)泄露他人信息的,对供货商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

(5)滥发信息的,删除供货商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或关闭经营绩效相对较低的关联店铺;

(6)虚假交易的,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以及虚假交易中产生的店铺评分、销量与评价给予删除处理。

(7)描述不符的,供货商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供货商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苏宁有货平台将下架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11)违背承诺的,供货商须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买家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或供货商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苏宁有货平台提供发票,或供货商须向买家支付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延迟发货)而产生的违约金;

(12)不当注册的,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滥用权利导致的订单予以关闭;

(13)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对供货商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14)假冒材质成份的,对供货商所发布的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进行删除。

第三十九条 被执行段位处理的供货商,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届满且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十条 就供货商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苏宁有货平台可视情况仅给予纠正和教育,不作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货商因违规被清退的,对于其入驻苏宁有货平台的关联公司及关联店铺,苏宁有货平台有权视情况予以清退。

供货商因违规被清退后,实际控制人以其他经营实体名义进驻苏宁有货平台的,无论该经营实体在入驻后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苏宁有货平台均有权在发现后立即予以清退。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商户,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节 违规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被投诉供货商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苏宁有货平台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无需证据证明的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苏宁有货平台可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供货商自行作出与本规范相悖的承诺或说明,供货商不得据以作为不遵守本规范的依据;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四十四条 供货商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七十二小时内,有权提出申诉,并提供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及证明材料。供货商未及时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苏宁有货平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并公示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20年9月1日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 【新旧衔接】

1、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2、苏宁易购可以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 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苏宁易购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苏宁易购 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四十七条 【计算单位】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